虎門鎮“12﹒0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12月3日4時40分許,在東莞市虎門鎮南柵富民路西頭市場路段發生一起輕型封閉貨車與一名行人發生碰撞,造成行人受傷送院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及《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府辦函〔2014〕413號)精神規定,2017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由虎門鎮副鎮長任組長,鎮安監、公安、監察、交警大隊、工會、交通等多個部門派員組成的虎門鎮“12.0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通過現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綜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基本情況
(一)肇事車輛情況
1、京Q9S3M7號輕型封閉貨車,品牌型號:北京牌,車輛識別代碼:LHB14T3E3GR136450,注冊日期:2016年12月24日,檢驗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車輛所有人:北京新創綠能新能源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日壇北路19號樓8層802內03室。該車核定載質量605kg,載客2人,事發時未載貨,未載人。
貨車購有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和商業險,投保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營業部,保單號:10143003900205253841(交強險)。經查,該車狀態正常,無違法記錄。
(二)肇事駕駛人情況
京Q9S3M7號北京牌輕型封閉貨車駕駛人:張昌國,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戶籍地:湖北省興山縣南陽鎮店子坪村一組21號,身份證號:????,駕駛證:經公安網上查詢張昌國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2017年12月3日7時,張昌國到案后,交警部門委托技術部門采集其血液進行酒精檢驗、常見毒品篩查檢驗,得到如下意見:送檢的張昌國血液中酒精含量檢驗結果為0mg/100ml,無含苯丙胺。
1、交警部門委托東莞市沙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對京Q9S3M7號北京牌輕型封閉貨車進行檢驗檢測,得到如下意見:該車制動系統、轉向系統、燈光系統均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標準(合格)。
2、對京Q9S3M7號北京牌輕型封閉貨車事發時車速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如下:京Q9S3M7號北京牌輕型封閉貨車事發時的行駛速度為65.70km/h - 69.70km/h。
深圳市綠健美味農副產品配送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為張昌國與深圳市食美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根據深圳市綠健美味農副產品配送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永福筆錄顯示深圳市綠健美味農副產品配送服務有限公司為深圳市食美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前身是深圳市食美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個部門-采購部。深圳市綠健美味農副產品配送服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成立,成立后員工勞動合同未重新簽訂。
深圳市綠健美味農副產品配送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永福及員工彭創宇在《詢問筆錄》中均承認張昌國為深圳市綠健美味農副產品配送服務有限公司的采購主管,負責車輛調度,未取得駕駛證,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其工作內容不包括駕駛車輛,公司有安排專門的駕駛員,事發當天是張昌國私自開車,非公司安排。
(三)貨物運輸單位及其他單位情況
北京新創綠能新能源汽車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06月06日成立,統一機社會信用代碼:91110302MA006520E0A,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日壇北路19號樓8層802內03室,法定代表人:趙羽,注冊資本:3000萬元。
深圳市食美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主體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寶安區福永街道橋頭社區永福路79號B棟1樓,法定代表人:陳家勝,成立日期:2005年02月24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716244280。
深圳市綠健美味農副產品配送服務有限公司,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寶安區福永街道橋頭社區永福路79號B棟1樓,法定代表人:于永福,成立日期:2017年04月25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5EGK5P7K。經營范圍:農副產品的配送服務;預包裝食品的銷售。未能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廣州市昌儀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住所:廣州市白云區均禾街白沙湖村南大街1號401,法定代表人,溫春良,注冊資本:壹仟萬元整,成立日期:2016年05月26日,營業期限:2016年05月26日至長期。經營范圍:商務服務業(具體經營項目請登錄廣州市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臺查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1MA59D34173.
地上鐵租車(深圳)有限公司,主體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外資比例低于25%,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海瑩,成立日期:2015年04月24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3349641927.
四會市佳美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住所:四會市城中街道高獅村委會鄧寨村土命稱竹園地,法定代表人:冼嘉豪,注冊資本:人民幣壹萬元,成立日期:2016年05月16日,營業期限:長期。經營范圍:汽車貿易,汽車用品銷售;二手車買賣;汽車租賃;代辦汽車上牌、年審。(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284MA4UPKCU4L.
2017年7月1日,京Q9S3M7?輕型封閉貨車由北京新創綠能新能源汽車科技有限公司調撥至地上鐵租車(深圳)有限公司。2017年9月28日,地上鐵租車(深圳)有限公司將其租賃給廣州昌儀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2017年9月29日,廣州昌儀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將車輛租給四會市佳美汽車貿易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4日,四會市佳美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將車輛租賃給深圳市綠健美味農副產品配送服務有限公司。
(四)事故現場情況
1、天氣情況:事發地點2017年12月3日4時40分為晴天,視線清晰,能見度良好。
2、道路情況:事發路段南北走向,南往太沙路方向,北往南柵五區方向,雙向四車道,中間設有隔離護欄,路面劃有人行橫道、減速慢行及禮讓行人標志、道路限速40km/h,平直瀝青路面。經核查,事故路段的技術指標、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情況均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規范。
3、肇事車輛停車位置:事故發生后,肇事司機張昌國駕駛肇事京Q9S3M7號北京牌輕型封閉貨車送傷者去醫院,沒有在現場做標記。
(五)事故車輛檢驗鑒定情況
東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虎門大隊委托東莞市沙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對京Q9S3M7號北京牌輕型封閉貨車進行檢驗檢測,檢測結果為該車制動系統、轉向系統、燈光系統均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標準(合格)。
(六)事故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1、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體情況如下:
譚洪英,女,1956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證號:,戶籍地:重慶市云陽縣江口鎮五星村2組141號,經東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法醫鑒定《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2017)東公交技法尸字第(781)號證實譚洪英符合鈍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2、此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8萬元。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17年12月3日,深圳市綠健美味農副產品配送服務有限公司3名員工去果利來市場采購,張昌國讓另外兩個員工開一部車先走,張昌國自己駕駛京Q9S3M7輕型封閉貨車去。2017年12月3日3時15分許,張昌國駕駛京Q9S3M7號輕型封閉貨車從太沙路往南柵五區方向行駛,途經東莞市虎門鎮南柵富民路西頭市場路段時,遇行人譚洪英在人行橫道內從左往右橫過道路,在此過程中,致京Q9S3M7號輕型封閉貨車車頭與行人譚洪英的身體發生碰撞,造成譚洪英受重傷送院搶救無效于同年12月6日死亡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張昌國駕駛肇事車輛送傷者去醫院,沒有在現場做標記。
(二)應急處置情況
1、應急處置情況:2017年12月3日6時21分,122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接張昌國報警,稱在東莞市虎門鎮南柵富民路西頭市場路段,一輛輕型貨車與一名行人發生碰撞,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傷者已經送往醫院。接報后,122道路交通事故報警立即指令虎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民警趕赴事故現場及醫院,于2017年12月3日6時47分虎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民警到達事故現場后開展控制現場和勘查取證等工作,調取事故經過視頻。2017年12月3日7時40分現場勘查結束,在現場交通恢復后撤離現場。
2、應急救援情況:東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虎門大隊副大隊長陳敬波、事故中隊副中隊長吳源帶領民警李萬春、袁銳欽于6時47分到達現場,開展事故現場勘查工作,車輛已經移離現場,傷者已經被送往醫院搶救,隨后帶著司機張昌國前往東莞市虎門鎮南柵廣濟醫院找到京Q9S3M7號輕型封閉貨車。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張昌國交通安全法律意識淡薄,當事人張昌國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超速(經鑒定:京Q9S3M7號輕型封閉貨車事發時的行駛速度為65.70km/h - 69.70km/h)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橫過時,沒有停車禮讓行人。這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二)間接原因:深圳市綠健美味農副產品配送服務有限公司未提供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從業人員未能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落實公司司機管理規章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駕駛員和車輛管理不到位;未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相關單位履職情況
北京新創綠能新能源汽車科技有限公司與地上鐵租車(深圳)有限公司有簽訂合同,由地上鐵租車(深圳)有限公司承擔車輛租用期間的一切費用并對租用車輛進行妥善的管理和保管等事宜,詳見《車輛租用協議書》。
地上鐵租車(深圳)有限公司與廣州昌儀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有簽訂合同,合同約定廣州昌儀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保證使用車輛的駕駛人員是符合車輛運營要求的,并承擔使用期間產生的一切費用等事宜,詳見《渠道加盟協議》協議編號:DST-HN-CH-CYD-2017041701。
廣州昌儀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四會市佳美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有簽訂合同,合同約定四會市佳美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不得將車輛交與無駕照人員駕駛并承擔租賃期間車輛的相關責任及損失等事宜,詳見《汽車經營租賃合同》合同號:GDZM20161009。
四會市佳美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與深圳市綠健美味農副產品配送服務有限公司有簽訂合同,合同約定深圳市綠健美味農副產品配送服務有限公司不得將車輛交與無駕照人員駕駛并承擔租賃期間車輛的相關責任及損失等事宜,詳見《汽車經營租賃合同》合同號:GDZQ2017。
(四)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該事故是張昌國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超速(經鑒定:京Q9S3M7號輕型封閉貨車事發時的行駛速度為65.70km/h - 69.70km/h)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橫過時,沒有停車禮讓行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全部責任的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四、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人員(1人)
張昌國,京Q9S3M7號輕型封閉貨車駕駛人。當事人張昌國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超速(經鑒定:京Q9S3M7號輕型封閉貨車事發時的行駛速度為65.70km/h - 69.70km/h)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橫過時,沒有停車禮讓行人。肇事后,駕駛肇事車輛送傷者去醫院,沒有在現場做標記。當事人張昌國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全部的責任。建議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7年12月3日,東莞市公安局已對駕駛員張昌國實施刑事拘留。
2018年1月5日,經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在東莞市第二看守所。
(二)事故中死亡人員
譚洪英,行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當事人事故責任如下:張昌國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譚洪英不負事故的責任。
(三)建議作出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
深圳市綠健美味農副產品配送服務有限公司未提供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及記錄,從業人員未能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落實公司司機管理規章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駕駛員和車輛管理不到位;未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深圳市綠健美味農副產品配送服務有限公司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深圳市綠健美味農副產品配送服務有限公司經理于永福,作為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于永福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四)其他法律責任。在本次事故中,如相關的民事法律責任,建議雙方當事人依據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嚴厲打擊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各級公安交警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道路的巡邏管控,加大對貨運等重點車輛的檢查力度,嚴厲打擊和整治貨車交通違法行為,全力預防各類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二)強化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重視和加強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公安交警部門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傳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努力營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三)加強對經營性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員的管理。各運輸企業和貨動源頭裝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對車輛進行裝載,確保違法超限超載車輛不出廠、不出站;同時,自覺接受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按要求提供有關情況資料。一是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各運輸企業和貨運源頭裝載企業結合實際,強化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向的責任和義務。二是要強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執行力。各有關企業在制定有關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評和檢查機制,重點是督促從業人員嚴格遵守和執行,確保安全責任落實到位。
?
附:《虎門鎮“12.0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
?
虎門鎮“12.0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2018年2月7日
?
虎門鎮“12.0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
?
單位 | 姓名 | 同意 | 不同意 |
組長 | 陳浩華 | ? | ? |
副組長 | 陳全志 | ? | ? |
副組長 | 余捷開 | ? | ? |
副組長 | 李儆覺 | ? | ? |
公安分局 | 孫海東 | ? | ? |
?交通分局 | 何炯倫 | ? | ? |
安監分局 | 陳自強 | ? | ? |
工會 | 梁樹新 | ? | ? |
交警大隊 | 陳敬波 | ? | ? |
交警大隊 | 吳源 | ? | ? |
交警大隊 | 李萬春 | ? | ? |
安監分局 | 鄭壯武 | ? | ? |
備注: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二十一條規定,2017年12月15日東莞市人民政府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郵寄送達了《關于邀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參加東莞市虎門鎮“12.0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的函》,快遞查詢顯示2017年12月17日未妥投,12月25日退回,顯示拒收。截止2018年2月?7日事故調查處理結束,未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書面回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