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局5月17日蘭新線職工死亡一般B類事故
1.事故概況。2015年5月17日8時10分,烏魯木齊局奎屯工務段奎屯線路車間奎屯東巡養班組1名汽車司機,駕駛本班組依維柯汽車,到蘭新線K2166+700間防洪看守點搭設帳篷。8時 40分到達看守點后,該司機到車輛尾部查看車輛狀態,此時汽車向前溜車,當其追上汽車手抓車門準備上車時,車門刮蹭到前方的一根電線桿,將其擠在車門和門框間后墜落到地面,經搶救無效死亡,構成道路交通一般死亡事故。
2.事故原因
汽車司機安全意識極為淡薄,對車輛停在有坡度的路段存在溜車的安全風險認識不深,停車后不使用手剎制動,盲目下車檢查車輛狀況,并且在車輛發生溜逸后盲目追車搶上,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3.事故責任。烏魯木齊局奎屯工務段全部責任。
4.事故教訓
(1)乘車人監督崗制度未嚴格執行。作為當日組織生產作業的班長,對司機簡化作業標準,違法、違規的現象未及時發現,對司機習慣性的作業行為、作業方式沒有進行有效地監督與及時制止,致使乘車人監督崗作用形同虛設,崗位監督盯控失效。
(2)班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弱化。班組作業前的安全預想針對不強,當日作業前沒有將車輛停靠、便道行駛、坡道停車等納入安全預想內容當中。日常安全教育抓的不實。落實勞動安全階段性重點工作不到位,班組有關交通安全方面文電不全。
(3)車間交通安全管理存在死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駕駛員日常安全學習針對性欠缺。道路交通風險研判工作未進行,問題整改銷號未形成閉環。交通安全工作沒有做到同布置、同分析、同考核。月度學習制度沒有嚴格落實,學習記錄代簽名造假現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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