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易陽煤炭有限責任公司“1·1”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1月1日19時40分,甘肅易陽煤炭有限責任公司首采工作面臨時道路北段修筑現場發生一起運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97.06萬元。
事故發生后,甘肅易陽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向民勤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了事故情況。民勤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程序向武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蘭州監察分局、甘肅省應急管理廳、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等有關單位報告了事故情況。接到事故報告后,相關單位立即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2019年1月2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由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蘭州監察分局牽頭,會同武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民勤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公安局、縣總工會,并邀請民勤縣監察委員會參加,依法成立了甘肅易陽煤炭有限責任公司“1·1”運輸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對事故展開了全面調查,查清了事故經過、原因及性質,對事故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提出了處理建議,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一)公司基本情況
甘肅易陽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位于甘肅省武威市民勤縣紅沙崗鎮,東距民勤縣城130km,西距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右旗26km,西南距張掖市山丹縣95km、東南距金昌市86km,隸屬民勤縣管轄,屬于股份制私營企業,該公司經營范圍為露天煤炭開采、銷售。
該公司由原民勤縣高能煤礦、金鑫煤礦、東金煤礦、豫通煤礦和正大煤礦等5處井工煤礦整合而成,西部毗鄰民勤縣唐家溝煤礦,南部和東部為青苔泉煤礦,北部為煤層露頭;整合后的煤礦范圍東西長2170m,南北寬為870m,面積為1.8296km2;在平面由11個拐點坐標圈定,開采標高為1500-1230m;地質儲量1092.39萬噸,可采儲量728.31萬噸,礦井設計能力為30萬噸/年,服務年限17年。
該公司采用露天開采,單斗挖掘機—卡車間斷式開采工藝,沿揭露的煤層布置平臺,剝離方式為水平劃分臺階,臺階高度10m,坡面角70°。運輸方式采用非公路自卸車(以下簡稱自卸車)運輸,即剝離的土石或煤炭由挖掘機裝入自卸車貨箱,后經自卸車運輸至排土場或儲煤場。排土場分內外排土場。
(二)首采工作面情況
該公司開采煤炭劃分為三個采區,即首采區、二采區、三采區,開采順序為首采區→二采區→三采區;目前開采的是首采區,首采區布置了一個采煤平臺,即首采工作面。首采工作面自北向南剝采,作業方式采用單斗挖掘機裝車—自卸車運輸排土,裝載機配合輔助推土、平整場地、修筑安全擋墻和反坡等。
(三)首采工作面北段臨時道路修筑情況
2018年11月,在未編制道路施工相關設計、未召開會議討論研究的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礦長)靳海發決定在首采工作面東段修筑臨時道路,土方來自于首采工作面剝離的渣土。
該臨時道路長約80m,寬約6m,高約30m,自南、北兩段分別修筑,間斷性施工。2018年11月13日由采剝二隊開始修筑南段,至2018年11月24日修筑20m后停工。2018年12月13日由采剝一隊開始修筑北段,至事故發生時北段已修筑45m;北段道路卸土平臺(以下簡稱卸土平臺)呈半圓形,直徑約30m。兩段修筑道路時均實行一次排土,未分層排土。
現場勘察時,卸土平臺南端排土區約25m無安全擋墻,平臺上未設置照明設施、未設置停車和卸土位置警示牌等。
(四)公司安全管理機構概況
2018年7月29日,該公司下發《甘肅易陽煤炭有限責任公司關于靳海發等同志任職資格的通知》(甘易煤司發【2018】35號)文件,任命靳海發為露天煤礦礦長,吳文學為總工程師,成斌為生產副礦長,靳生旺為安全副礦長,王紀南為機電副礦長。公司設置有生產調度科、安全檢查科、機電運輸科等科室,但生產調度室人員未按規定正常值班,未填寫當班事故相關調度值班信息。
(五)礦井“三證一照”情況
礦井“三證一照”齊全有效。
證照名稱 | 證照號 | 有效期限 |
采礦許可證 | C6200002010121120102793 | 2024年11月24日 |
安全生產許可證 | (甘)MK安許證字〔2018〕x00457 | 2021年3月29日 |
礦長安全資格證 | 612723197408271630(靳海發) | 2021年9月30日 |
工商營業執照 | 91620000MA73C3CF50 | 2027年1月18日 |
(六)事故發生前礦井狀態
事故發生時礦井處于正常生產狀態。
根據月度帶班計劃,事故當班帶班礦領導為生產副礦長成斌;事故發生時成斌未在現場帶班。
(七)事故地點情況
通過現場勘察、查閱圖紙資料及調查詢問,綜合分析認定事故地點位于:首采工作面臨時道路北段修筑現場。
1.臨時道路卸土平臺。卸土平臺呈半圓形,直徑約30m,垂高約30m,坡長為42m,平臺面與坡頂線成正向3%坡度,其南端排土區約25m無安全擋墻,也未分層排土;道路平臺東、西側邊緣有高0.8m的安全擋墻;卸土平臺上未設置照明設施、未設置停車和卸土位置警示牌。2.卸土平臺裂縫情況。平臺南側邊緣有多處滑坡體裂縫,裂紋長度、寬度不均。排土區邊緣有寬度4-8cm、深度40-50cm的裂紋2處,有明顯的車輪滑擦痕跡,長約2m。3.事故車輛情況。坡底散落有自卸車駕駛室、貨箱體、液壓油缸、油箱、底盤等。4.受傷人員位置。距坡底4.5m的位置有多處血跡,最大血跡面積約24cm2。
(八) 自卸車情況
自卸車型號:STL3600PR384W,制造商:陜西通力專用汽車有限公司,額定載質量:38.935(t),最高設計車速:45(km/h)。該車輛經過產品檢驗,符合Q/TLB11034-2010《STL360系列非公路自卸車裝配、調整、驗收技術條件》,有出廠合格證明。
1.《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第510條:“多工種、多設備聯合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第576條:“當出現滑坡征兆或者其他危險時,必須立即停止排土作業,采取安全措施。”
第579條:“排土場卸載區,必須有連續的安全擋墻。”“排土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應該保持3%~5%的反坡。”
第582條:“排土場卸載區應當有通訊設施或者聯絡信號,夜間應當有照明。”
2.設計和措施情況
甘肅易陽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未制定臨時道路修筑相關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善后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1月1日18時30分,采剝一隊當班未召開班前會,由副隊長張子銀口頭布置了當班工作任務。當班共10人入坑作業,郇玉云、王永福、羅進財3人每人負責駕駛一輛自卸車運輸,唐建瑋、李聚鵬、焦海亮3名挖掘機駕駛員分別負責駕駛挖掘機裝車,破碎機駕駛員周兆清負責采場內堅硬巖石破碎,裝載機駕駛員張振新負責在排土區輔助推土、平整場地、修筑安全擋墻和反坡等,蘇興平負責巡回檢查、排水等。19時05分,現場所有作業人員按照分工陸續開始工作;約19時25分,挖掘機駕駛員唐建瑋給郇玉云駕駛的自卸車裝載第二車完畢后,郇玉云駕駛自卸車離開裝載點。19時40分,裝載機駕駛員張振新在駕駛室內看到,郇玉云駕駛自卸車行駛至卸土平臺排土區卸車時,自卸車頭部突然翹起,瞬間滑下卸土平臺。
(二)應急處置情況
張振新立即跳下裝載機,用對講機喊話:“車掉下去了”。正在采場內指揮作業的張子銀等人聽到后,立即跑到坡下查看情況,看到郇玉云斜躺在斜坡上;他們立即抱起郇玉云,并打電話給礦長靳海發匯報,靳海發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指揮現場人員將受傷人員抬出現場、簡單施救后送往阿拉善右旗人民醫院。21時40分,受傷人員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報告情況
1月2日1時07分,礦長靳海發向民勤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了事故情況,違反了法律規定的1小時內上報的要求,形成了遲報事實。民勤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程序立即向武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蘭州監察分局、甘肅省應急管理廳、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等有關單位報告了事故情況。
(四)傷亡人員情況
結合民勤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尸體檢驗記錄與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認定:
郇玉云因鈍性外力作用于頭部、胸部等全身多處,致胸部重度損傷,胸部呈多發性、粉碎性骨折,因多臟器損傷死亡。
死者基本情況
姓名 | 性別 | 民族 | 年齡 | 文化程度 | 工種 | 籍貫 | 傷亡程度 | 參加工作時間 | 安全教 育情況 |
郇玉云 | 男 | 漢 | 40 | 初中 | 自卸車駕駛員 | 甘肅 山丹 | 死亡 | 2018年10月 | 未參加培訓 |
(五)對事故應急處置的評估
經對救援報告及現場實際救援過程分析,綜合評價認為:應急響應比較迅速、救援組織較為及時、處置措施基本得當。
(六)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后,甘肅易陽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認真開展了善后處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遇難礦工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善后工作得到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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