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小徑海岸城花園項目部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調查報告
關于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小徑海岸城花園項目部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調查報告 |
2016年6月13日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大亞灣分局(以下稱大亞灣安監分局)執法人員對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小徑海岸城花園項目部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安全隱患沒有及時整改。大亞灣安監分局對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小徑海岸城花園項目部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立案(立案號:(惠灣)安監管立〔2016〕08號),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稱中建四局),企業注冊號:440000000024387,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法人代表:盧遵榮,所在地址為:廣州市天河區科韻路16號自編B棟5樓,注冊資本:人民幣貳拾柒億貳仟捌佰捌拾叁萬陸仟元,成立時間:1991年06月14日。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總承包,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機電安裝工程施工總承包,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橋梁工程專業承包,項目投資,投資咨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違法事實證據 (一)中建四局出具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資質; (二)2016年6月13日大亞灣安監分局執法人員查閱中建四局小徑海岸城花園項目部《日常安全檢查記錄表》,證明該公司沒有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的事實。 (三)大亞灣安監分局執法人員對中建四局小徑海岸城花園項目部的項目經理侯躍宏、安全主管李曉星2人所做的《詢問筆錄》,證明該公司沒有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的事實。 三、違法事實及處理意見 違法事實: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小徑海岸城花園項目部沒有嚴格執行施工現場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 第16號)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的規定。 處理意見: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 第16號)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的規定,結合《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建議對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小徑海岸城花園項目部沒有嚴格執行施工現場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為,給予警告,并處貳萬伍仟元人民幣(¥25,000)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