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供電局“4?20”人身事故調查處理情況通報
一、事故調查處理經過
2020年4月20日,呼和浩特供電局武川分局發生一起勞務派遣工人身觸電死亡事故,死亡1人。
事故發生后,呼和浩特供電局按規定向地方政府相關部門作了匯報,配合地方政府開展事故調查,公司按規定向政府相關部門作了匯報。
公司安監、生技、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人資、工會組成聯合調查組,深入開展內部事故調查,通報如下:
4月20日,8時30分,武川供電分局東土城供電所所長弓某某安排工作負責人王某某組織4名工作班成員,對4月19日損壞的35kV沙塔子變電站10千伏962五家村線,41#桿分支哈彥忽洞公用變壓器進行更換工作。12時30分,變壓器更換工作結束,在送電過程中,變壓器低壓側B相保險片熔斷,工作負責人現場安排劉某(死者,55歲,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工)等4名工作班成員對低壓線路進行巡視。12時40分,在故障巡視過程中,劉某單獨返回,在未匯報工作負責人的情況下,自行登上變臺,造成觸電摔落,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暴露的問題
此次事故暴露出呼和浩特供電局:
1、勞務派遣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勞務派遣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安全技能不足,習慣性違章及違反勞動紀律現象依然存在,自我防護意識不高。
2、作業現場安全管控不到位。工作負責人履責不到位,現場安全措施未嚴格落實,工作負責人未做到全過程監護。
3、安全生產規程制度執行不規范。工作現場未按規定,正確使用配電第一種工作票,用事故緊急搶修單替代工作票;操作高壓跌落保險及低壓刀閘未正確使用操作票。
4、急修專業管理不規范,分局、供電所未嚴格執行市局《配電網應急搶修管理標準》。
5、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培訓未取得實效,班組安全管理不力。
三、整改要求
針對此次事故,公司要求:呼和浩特供電局要全面開展停工整頓。要求各單位:
1、立即組織全員學習事故通報,深刻汲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安全教育培訓,開展防人身事故警示教育活動,提高全員安全意識。
2、加強勞務派遣公司管理,強化勞務派遣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提高人員安全技能。
3、強化各類施工檢修作業現場安全管控,重點加強急修等小型分散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安規、兩票、生產現場作業“十不干”等安全規程制度,強化落實現場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及安全措施。
4、強化各級人員安全責任落實。突出抓好班組長、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等現場關鍵崗位人員的安全責任落實,強化全員明責、知責,履責、盡責能力。
5、加大安全督查力度,杜絕習慣性違章。加強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加大查處違章力度,有效遏制違章行為。
四、處理意見
根據公司事故調查情況,依據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調查管理辦法》、《安全工作獎懲管理辦法》,按照事故調查“四不放過”的原則,公司對事故責任單位呼和浩特供電局企業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責成呼和浩特供電局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
4月28日,公司召開了第三次安委會,專題研究4.20人身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經公司第十四次黨委會研究:對此次事故單位呼和浩特供電局局長、黨委書記分別給予警告處分,并處以每人 20000 元經濟處罰;對分管配電業務的副局長給予記過處分,并處以 20000 元經濟處罰。
呼和浩特供電局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對武川供電分局局長、書記(分管安全生產)分別給予撤銷黨內一切職務及行政撤職處分,工作負責人給予留用察看一年處分,營業所所長給予撤職處分,生產技術室負責人給予記過處分,生產技術室專責給予記大過處分,安全督察室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對呼和浩特供電局營銷處處長給予警告處分,營銷處業務主管給予記過處分,安監處處長及業務主管給予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