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總 則
編制目的
在水旱災害形成前,通過嚴密的組織和防范措施,最大努力避免災害發生,當災害發生時做到心中有數,臨危不亂,科學有序地指揮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和減輕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取水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四川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四川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省范圍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洪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災害)、干旱災害、供水危機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工作原則
1.4.1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堅持防汛抗旱并舉,樹立科學發展觀,努力實現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轉變,由單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轉變,不斷提高防汛抗旱的現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糧食生產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結合的原則。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1.4.5 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主要承擔防汛抗洪的急難險重等攻堅任務。
1.4.6 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后生產,先地表、后地下,先節水、后調水,科學調度,優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
1.4.7 堅持防汛抗旱統籌,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盡可能利用洪水資源;以法規約束人的行為,防止人對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資源又保護水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四川省人民政府設立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流域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和流域內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有關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單位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
2.1.1 四川省人民政府設立四川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省防指)負責領導組織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四川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四川省水利廳。
2.1.2 省防指組織機構
省防指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任指揮長,水利廳廳長任常務副指揮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水利廳分管副廳長、省軍區領導、省建設廳領導任副指揮長。省防指成員單位由省軍區、省委宣傳部、省建設廳、省發改委、省經委、武警四川省總隊、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廳、省農業廳、省水利廳、省衛生廳、省商務廳、省信產廳、省安監局、省廣電局、省救災辦、省防辦、省氣象局、省水文局、省農水局、省通信管理局、成都鐵路局、民航西南管理局等26個單位組成。
2.1.3 省防指職責
省防指負責領導、組織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職責是擬制省防汛抗旱的政策、法規和制度等,組織制定大江大河防御洪水預案和跨市(州)行政區劃的調水方案,及時掌握全省汛情、旱情、災情并組織實施抗洪搶險及抗旱減災措施,統一調控和調度全省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組織災后處置,并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2.1.4 省防辦職責
省防辦全稱為四川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是省防指的常設機構。承辦省防指的日常工作,組織全省防汛抗旱工作;組織擬訂全省有關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針、政策并貫徹實施;組織制訂省管及省代管江河防御洪水預案、洪水調度方案和重點地區的抗旱預案,并監督實施;指導、推動、督促全省有防汛抗旱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實施防御洪水預案和抗旱預案;督促指導有關防汛指揮機構清除河道、湖泊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負責特大防汛抗旱經費、物資的計劃、儲備、調配和管理;統一調控和調度全省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組織、指導防汛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全省防汛抗旱指揮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等。
2.1.5 省防指其他成員單位職責
省軍區:根據汛情需要,協調駐川部隊,組織所屬部隊(含預備役部隊)和民兵擔負抗洪搶險、營救群眾、轉移運送物資,穩定秩序及執行其他重大防洪任務。
省委宣傳部:把握全省防汛抗旱宣傳工作導向,及時協調、指導新聞單位做好防汛抗旱新聞宣傳報道工作。
省建設廳:負責城市防洪設施工程建設的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城市排澇的安全運行;指導編制城市山洪災害的防治規劃工作;協助省防辦完成當年度分管的行政區域防洪減災監督、檢查工作。
省發改委:協調安排重點防洪建設項目,積極爭取將重大防洪工程建設納入國家基建計劃;安排大型山洪災害的治理;負責計劃內防汛搶險物資安排。
省經委:負責所管轄水電站的運行安全及庫區的防汛安全;執行防汛指揮部門的防洪調度命令;保障防汛搶險、排澇、救災的電力供應;負責防汛抗洪、搶險、救災、能源等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省藥品儲備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災情情況下藥品器械的緊急調度。
武警四川省總隊:根據汛情需要,擔負抗洪搶險、營救群眾、轉移運送物資、穩定秩序及執行其他防洪任務。
省民政廳:負責洪澇災區群眾的生活救助工作,組織協調社會捐贈工作,負責救濟款物的發放和管理使用工作,組織災區開展生產自救。
省財政廳:負責安排防汛報汛及搶險經費;負責監督防汛經費及物資的使用和管理。
省公安廳:負責維護防汛搶險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工作;遇有緊急汛情,協助防汛部門組織群眾撤離和轉移;打擊偷竊防汛物料、破壞防洪與水利工程設施的犯罪分子,做好防汛的治安保衛工作。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提供相關地質災害資料信息,組織應急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并對災害發展趨勢進行預測,提出應急防治與救災措施建議;組織實施必要的應急治理工程,減緩和排除險情災害。
省交通廳:負責所轄水路和公路交通設施、工程、裝備的防洪安全;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從防洪安全和航行安全管理的要求;優先組織運送防汛搶險、防疫人員和物資、設備;為緊急搶險和撤離人員及時組織所需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
省農業廳:及時收集、整理和反映全省農業旱、澇災情信息;指導全省農業防汛抗旱和災后農業救災、生產恢復及農墾系統的防洪安全。
省水利廳:歸口管理全省防汛抗旱工程。負責組織、指導全省防洪排澇和抗旱工程的建設與管理,督促地方政府完成水毀水利工程的修復;負責組織江河洪水的監測、預報和旱情的監測、管理;負責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防汛指揮調度中心,代管省防辦。
省衛生廳:負責組織、協調災區衛生防疫和醫療救護工作。
省商務廳:加強對災區重要商品市場運行和供求形勢的監控,負責協調防汛抗旱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物資的組織、供應。
省信產廳:指導協調公共通信設施的防洪建設和維護,根據汛情需要,協調調度應急通訊設施。
省安監局:負責監督、指導和協調汛期安全生產工作。
省廣電局:負責組織廣播電視防汛宣傳工作。
省救災辦: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協助防汛搶險;及時掌握災情,制定抗災救災措施,協調安排救災資金和物資;負責救災信息的對外發布。
省氣象局:負責監測天氣形勢,及時提供天氣預報和降雨量等氣象信息,組織實施抗旱人工增雨作業和水利蓄水人工增雨作業。
省水文局:負責及時提供洪水預報、監測站點水雨情等信息。
省農水局:負責指導全省已成水利工程的防洪搶險;組織已成水利工程防洪搶險及水毀水利工程的修復。
省通信管理局:協調組織電信運營企業保障通信設施的防洪安全;優先傳遞防汛通訊信息,保證防洪搶險通訊信息暢通。根據汛情需要,協調組織電信運營企業調度應急通信設施。
成都鐵路局:負責所轄工程及設施的防洪安全;優先運送防汛搶險、防疫人員以及物資、設備。
民航西南管理局:負責所轄機場及設施的防洪安全;優先運送防汛、防疫人員以及物資、設備;為緊急搶險和人員撤離及時提供所需飛機。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
省內各市(州),縣(區、市)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旱工作。其防汛抗旱指揮部由本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等組成,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其它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有關流域、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施工單位等,汛期成立相應的專業防汛抗災組織,負責本流域、本部門的防汛抗災工作;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重大水利水電工程、大中型企業根據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揮部。
應急聯運機制
當省內發生洪澇、干旱災害時,省防指將有關情況即時上報省政府、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長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同時通報省防指各成員單位,由省防指統一組織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協調配合抗洪搶險。
四川省防汛抗旱指揮體系圖
預防和預警機制
預防和預警信息
3.1.1 氣象水文信息
省氣象局、省水文局建立雨、水情監測點,按照氣象預報標準和水文預報標準的國家規范向省防指及時報告。各級氣象、水文部門應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盡可能延長預見期,對重大氣象、水文災害做出評估,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1)當江河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各級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監測,并將堤防、涵洞、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報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發生洪水地區的市(州)防指應及時向省防指報告工程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閘等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后3小時內報至省防指。
(2)當堤防和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時,工程管理單位應迅速組織搶險,并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上級堤防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指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利加強指導或作出進一步的搶險決策。
2、水庫工程信息
(1)在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對大壩、溢洪道、輸水管等關鍵部位加密監測,并按照有管轄權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其工程運行狀況應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大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后2小時內上報省防指,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后3小時內上報省防指。
(2)當水庫出現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立即在第一時間向下游預警,并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進一步采取相應措施。
(3)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應提早向水庫潰壩洪水風險圖確定的淹沒范圍發出預警,為群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
3.1.3 洪澇、干旱災情信息
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受災人口以及群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干旱災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范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掌握水、雨、汛情變化、轄區內蓄水情況、農田土壤墑情和城鄉供水情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上報洪澇、 干旱災情。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后3小時內將初步情況上報省防指,并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后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信息。
預防預警行動
3.2.1 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全省各級防汛抗旱組織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絡及預警措施,加強專業防汛抗旱隊伍建設。
3、工程準備。進行水源工程建設、水毀工程修復、病險水利工程設施除險加固、汛期施工水利工程應急加固等工程建設,力爭做到工程安全度汛。
4、預案準備。修訂完善各級各類防汛抗旱預案,針對主要江河重點險工段,還要制定專門的工程搶險方案。
5、物資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儲備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資,合理配置,以應急需。
6、通信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建設防汛抗旱專用網絡系統,確保防汛抗旱信息暢通。
7、防汛抗旱檢查。實行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期整改。
8、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省防辦負責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對影響防洪安全的項目進行監管。
3.2.2 江河洪水預警
1、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預警。由各市(州)、縣(區、市)防辦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將重要天氣消息傳達有關部門完成預警。
2、警戒水位至保證水位洪水預警。當洪水水位超過警戒水位尚在保證水位以下時,由省防辦、洪水發生地市(州)、縣(區)防汛辦公室24小時監控,縣(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到崗,會商分析氣象、水情趨勢,向上級部門匯報,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向相關地區發布預警。
3、超保證水位洪水預警。省防辦及時向省防指領導匯報,24小時監控水、雨情變化,與水文、氣象部門協商,進行汛情分析。發生地市(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部門防汛責任人上崗到位,由省防指向相關地區發布預警。
4、超標準洪水預警。洪水位超過防護對象的設防標準的洪水為超標準洪水。當出現超標準洪水時,省防辦隨時向省防指領導匯報,各級防辦24小時監控水、雨情變化,與各級水文、氣象部門協商,分析汛情、險情。省防指副指揮長、發生地市(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部門防汛責任人上崗到位。由省防指向相關地區發布預警。
3.2.3 城市洪水預警
1、城市外洪預警。城市外洪是指對城市防洪形成威脅的江河洪水水情。各地城市建設及其他部門要服從同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指揮,嚴格按照江河洪水預警標準執行。
2、城市內澇預警。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和水利部門根據城市排澇設施狀況和城市排澇能力,以及規劃區內城市周邊山溪、渠塘洪水匯流等綜合狀況,會同氣象部門制定城市內澇標準等級。由城建主管部門負責內澇的預警預報,并及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
3.2.4 突發性洪水預警
突發性洪水指由于防洪工程失事形成的洪水災害,以及由于降雨誘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山洪災害。這類災害特點是事前無明顯征兆,或雖有征兆但爆發時間短,成災迅猛,難以控制,危害后果往往比較嚴重。
1、水庫洪水預警。由水庫管理單位編制洪水調度方案,及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水庫洪水情況,當水庫洪水位達至危險(校核)水位時,由同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發布預警。
2、堤防護岸工程失事預警。當堤防工程發生崩塌、脫坡,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可能導致工程失事時,由發生地防汛抗旱指揮部向相關地區發出預警,并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
3、山洪災害預警。凡可能遭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地方,應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采取預防和避險措施。水文、氣象、國土資源等部門應密切聯系,相互配合,及時發布預報警報。凡有山洪災害的地方,應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國土資源、水利、氣象等部門編制山洪災害防御預案,繪制區域內山洪災害風險圖,劃分并確定區域內易發山洪災害的地點及范圍,制訂安全轉移方案,明確組織機構的設置及職責。山洪災害區域內,每個鄉鎮、村、組和相關單位都要落實信號發送員,一旦發現危險征兆,立即向周邊群眾報警,實現快速轉移,并報本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3.2.5 干旱災害預警
1、農業干旱
以農作物正常生長期間,連續無有效降雨日數確定。
四川盆地干旱程度的劃分標準如下表示:
表3.2.5_1四川盆地干旱期連續天數和旱期日平均降水量與干旱等級
干旱類型
出現時段
輕度(IV級)干旱
中度(III級)干旱
嚴重(II級)干旱
特大(I級)干旱
旱期連續天數
旱期日平均降水量(mm)
旱期連續天數
旱期日平均降水量(mm)
旱期連續天數
旱期日平均降水量(mm)
旱期連續天數
旱期日平均降水量(mm)
春旱
3月—4月
30—39
≤0.7
40—49
≤0.7
50—59
≤0.7
≥60
≤0.7
夏旱
5月—6月
20—29
≤1.5
30—39
≤1.5
40—49
≤1.5
≥50
≤1.5
伏旱
7月—8月
20—29
≤1.8
30—39
≤1.8
40—49
≤1.8
≥50
≤1.8
秋旱
9月—11月
30—39
≤0.6
40—49
≤0.6
50—59
≤0.6
≥60
≤0.6
冬干
12月—2月
30—39
≤0.2
40—49
≤0.4
50—59
≤0.4
≥60
≤0.4
川西北高原和川西南山地的干旱程度劃分標準如表3.2.5_2所示。
表3.2.5_2 川西北高原和川西南山地降水量距平百分率與干旱等級
干旱
類型
出現時段
降水量距平百分率(%)
輕度(Ⅳ級)干旱
中度(Ⅲ級)干旱
嚴重(Ⅱ級)干旱
特大(Ⅰ級)干旱
春旱
3月-4月
-10- -19
-20- -39
-40- -59
<-60
夏旱
5月-6月
-10- -29
-30- -49
-50- -69
<-70
伏旱
7月-8月
-10- -29
-30- -49
-50- -69
<-70
秋旱
9月-11月
-10- -19
-20- -39
-40- -59
<-60
冬干
12月-2月
-10- -29
-30- -49
-50- -69
<-70
2、城市干旱
城市干旱劃分為輕度干旱、中度干旱、嚴重干旱三級。城市干旱評價主要指標為缺水率,參考指標有水庫蓄水量(河道來水量)距平值和地下水埋深下降值。主要指標缺水率是不考慮城市干旱時期采取節水抗旱措施,進行不同時段供需平衡所得的缺水程度。當城市供水水源為水庫供水時,采用水庫蓄水量距平值;當城市直接從河道取水時采用河道來水量距平值;當城市有地下水供水時可采用地下水埋深下降值。評定城市干旱等級的指標不僅適用于城市,也可在工礦區、生活區應用。具體等級指標如下表所示。
表3.2.5_3 河道來水量距平百分率與干旱等級
市(州)
季節
輕度(Ⅳ級)
干旱
中度(Ⅲ級)
干旱
嚴重(Ⅱ級)
干旱
特大(Ⅰ級)
干旱
廣元、綿陽
冬干(12-2月)
-10- -20
-21- -35
-36- -50
<-50
春旱(3-4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夏旱(5-6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伏旱(7-8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巴中、達州
廣安
冬干(12-2月)
-10- -20
-21- -30
-31- -40
<-40
春旱(3-4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夏旱(5-6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伏旱(7-8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雅安、樂山
眉山
冬干(12-2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春旱(3-4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夏旱(5-6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伏旱(7-8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自貢、宜賓
瀘州
冬干(12-2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春旱(3-4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夏旱(5-6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伏旱(7-8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市(州)
季節
輕度(Ⅳ級)
干旱
中度(Ⅲ級)
干旱
嚴重(Ⅱ級)
干旱
特大(Ⅰ級)
干旱
資陽、內江
遂寧、南充
冬干(12-2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春旱(3-4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夏旱(5-6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伏旱(7-8月)
-10- -20
-21- -40
-41- -60
<-60
成都、德陽
冬干(12-2月)
-5- -10
-11- -20
-21- -30
<-30
春旱(3-4月)
-5- -10
-11- -20
-21- -30
<-30
夏旱(5-6月)
-5- -10
-11- -20
-21- -30
<-30
伏旱(7-8月)
-5- -10
-11- -20
-21- -30
<-30
攀枝花、涼山
冬干(12-2月)
-5- -10
-11- -20
-21- -30
<-30
春旱(3-4月)
-10- -20
-21- -30
-31- -40
<-40
夏旱(5-6月)
-10- -20
-21- -35
-36- -50
<-50
伏旱(7-8月)
-10- -20
-21- -30
-31- -40
<-40
阿壩、甘孜
冬干(12-2月)
-5- -10
-11- -15
-16- -20
<-20
春旱(3-4月)
-5- -10
-11- -15
-16- -20
<-20
夏旱(5-6月)
-5- -10
-11- -20
-21- -30
<-30
伏旱(7-8月)
-10- -20
-21- -30
-31- -40
<-40
表3.2.5_4 城市缺水率與干旱等級
干旱等級
輕度(Ⅳ級)干旱
中度(Ⅲ級)干旱
嚴重(Ⅱ級)干旱
缺水率(%)
5~10
10~20
>20
3、干旱等級評估
全省旱:某一類型的干旱受旱縣個數占該類型干旱常現區內縣的個數的50%以上,即為全省旱。
地區旱:某一類型的干旱受旱面積占該地區耕地面積的50%以上,即為地區旱。
單縣旱:某一類型的干旱受旱面積占一個縣境內耕地面積的50%以上,即為單縣旱。這是以縣為單位分析旱情的等級指標。多個單縣旱,可以構成地區旱或全省旱。
局部旱:某一類型的干旱受旱面積占一個縣境內耕地面積的50%以下,即為局部旱。
預警支持系統
3.3.1 洪水、干旱風險圖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研究繪制本地區的城市風險圖、蓄滯洪區洪水風險圖、流域洪水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和干旱風險圖。大江大河干流堤防決口洪水風險圖由省防指組織制定。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以各類洪水、干旱風險圖作為抗洪搶險救災、群眾安全轉移安置和抗旱救災決策的技術依據。
3.3.2 防御江河洪水預案
(1)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需要,編制和修訂防御江河洪水預案,主動應對江河洪水。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變化的情況,修訂和完善防洪調度方案。
(3)各類防御江河洪水預案和防洪調度方案,按規定逐級上報審批,凡經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批的防洪預案和調度方案,均具有權威性和法規效力,有關地區應堅決貫徹執行。
3.3.3 抗旱預案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編制抗旱預案,以主動應對不同等級的干旱災害。
(2)各類抗旱預案由當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批,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凡經審批的各類抗旱預案,各有關地區應貫徹執行。
應急響應
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4.1.1 按全省洪澇、干旱災害的嚴重程度和范圍,將應急響應分為四級。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在汛期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災情,根據出現的洪澇、干旱災害情況分級響應。
4.1.2 省政府和省防指負責影響全省防汛抗旱安全的重大水利、防洪工程調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調度由所屬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必要時,視其情況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直接調度。省防指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指揮部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并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4.1.3 洪澇、干旱災害發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抗災、救災、減災工作,并將情況上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4.1.4 發生跨區域水旱災害時,或突發事件影響鄰近行政區域的,區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4.1.5 因水旱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陸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防止災害蔓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Ⅰ級應急響應
4.2.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Ⅰ級響應
1、某個流域出現超標準特大洪水;
2、多個流域同時發生超保證水位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發生決口;
4、大型水庫、重點中型水庫垮壩失事;
5、發生全省旱;
4.2.2 Ⅰ級響應行動
1、省防指指揮長主持會商,省防指成員參加,作出防汛抗旱應急工作部署,加強工作指導,將情況上報省政府、國家防總、長江防總。按照有關規定派出工作組對一線進行慰問和指導。省防指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發展變化,水文、氣象有關部門會商分析,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工作,防汛指揮機構做好重點工程調度,派出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定期在省電視臺發布《汛(旱)情通報》,報道汛(旱)情及抗洪搶險、抗旱措施。財政廳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省防辦為災區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鐵路、交通、民航部門為防汛抗旱物資運輸提供保障;民政廳及時救助受災群眾;衛生廳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專業防治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省防指其它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作好有關工作。
2、相關市(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啟動Ⅰ級響應,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主要領導主持會商,動員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強化抗旱工作。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或駐點具體幫助重災區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及時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省防指。相關市(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Ⅱ級應急響應
4.3.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響應
1、省內一個流域發生超保證水位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
3、數市(州)多縣(區、市)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4、一般中型水庫、重點小(一)型水庫垮壩;
5、發生地區旱
4.3.2 Ⅱ級響應行動
1、省防指指揮長主持會商,防指相關成員參加,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工作指導,將情況上報省政府、國家防總、長江防總。省防指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發展變化,水文、氣象有關部門會商分析,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工作,派出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不定期在省電視臺發布《汛(旱)情通報》,民政廳及時救助受災群眾;衛生廳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隊,省防指其它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作好有關工作。
2、相關市(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情況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行使權力。同時,加強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強化巡查,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強化抗旱工作。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及時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省防指。相關市(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Ⅲ級應急響應
4.4.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響應
1、數市(州)同時發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2、一市(州)發生超保證水位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
4、中型、重點小(一)水庫出現重大險情或非重點小(一)型水庫、小(二)型水庫發生垮壩;
5、發生單縣旱。
4.4.2 Ⅲ級響應行動
1、省防指負責人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工作指導,將情況上報省政府、國家防總、長江防總。省防指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發展變化,派出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
2、相關市(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防汛搶險或抗旱減災,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具體幫助防汛抗旱工作。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及時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省防指。市(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當地電視臺發布汛(旱)情通報;當地民政部門及時救助災民;衛生部門組織醫療隊赴一線開展衛生防疫工作。相關市(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按職責開展工作。
Ⅳ級應急響應
4.5.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Ⅳ級響應
1、數市(州)同時發生警戒水位以下洪水;
2、一市(州)發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現險情;
4、小(一)型水庫出現險情;
5、發生局部旱。
4.5.2 Ⅳ級響應行動
1、省防辦負責人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工作指導,將情況上報省政府、國家防總、長江防總。
2、相關市(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防汛搶險或抗旱減災,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具體幫助防汛抗旱工作。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及時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4.6.1 江河洪水響應
1、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響應。由市(州),縣(區、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度,實行分級分部門負責。
2、警戒水位至保證水位洪水響應。發生地縣(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到崗,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密切與水文、氣象部門聯系,分析當前汛情趨勢,實時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匯報重要汛情信息。巡堤責任單位加強巡堤檢查,防御重點是江河險工段,及時發現險情隱患,消除隱患,確保堤防安全。同時,及時反饋信息,搶險隊伍隨時做好搶險準備。
3、超保證洪水響應。發生地市(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上崗到位,及時掌握汛情,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實時匯報。堤防責任單位24小時巡堤,做好重要險工段防汛物資調運和搶險隊伍集結待命,一旦出險立即投入抗洪搶險。派專人密切觀察水勢變化,通知沿江鎮(鄉)組織好低洼地帶、河心洲壩、低矮岸邊群眾轉移和救生準備,重點堤防搶險隊伍上堤防守。
4、超標準洪水響應。省防汛指揮部領導上崗到位,發生地市(州)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上崗到位。省防指隨時掌握汛情,向省政府、國家防總、長江防總實時匯報。有關責任單位立即投入抗洪搶險,派專人密切觀察水勢變化,可能淹沒區內立即組織群眾轉移并做好救生工作。
4.6.2 城市洪水。
1、城市外洪響應。嚴格按照江河洪水響應程序執行。同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適時關閉排水閘門及涵洞,防止洪水倒灌淹沒城區。
2、城市內澇響應。區域內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及各成員上崗到位,由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指揮。城建部門通知城區排澇(污)站開啟,由縣(區、市)防辦通知街道辦事處,再由街道辦事處通知易澇地區各單位、居民做好防澇準備,轉移人員物資。公安部門負責城市交通指揮和疏導,電力部門保證安全供電,電信部門確保重點通信暢通,消防部門組成機動排澇隊伍,必要時請武警、駐川部隊支援。
4.6.3 突發性洪水
1、水庫洪水響應。水庫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后,水庫防汛應急指揮機構負責人應立即召集各部門負責人參加緊急會議,根據工程險情確定是否啟動水庫防汛應急預案,一旦確定啟動,由指揮長簽發應急預案指令,召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水庫工程所在地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下達防汛搶險具體程序和有關注意事項要求,各成員單位協作執行。必要時通知下游相關地方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和工程所在地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
2、堤防工程失事響應。組織淹沒區人員轉移,采取工程措施處置失事堤段,調動搶險物資、人員,采取一切辦法,確保重要城鎮、工礦區、重要交通干線、軍事設施安全。
4.6.4 干旱災害
市(州)、縣(區、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全省、地區、單縣、局部4個干旱等級,制定相應的應急抗旱措施,并負責組織抗旱工作。
1、全省旱
(1)省防指隨時掌握旱災情況及發展趨勢,分析旱情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及時通報旱情及抗旱工作情況;
(2)召集省防指成員單位進行抗旱工作會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加強各有關部門按照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部署,協調聯動;
(3)落實應急抗旱資金和抗旱物資;
(4)強化抗旱水源的科學調度和用水管理;
(5)落實地方行政首長目標責任制,確保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6)根據需要起動應急水源、應急限水、應急送水等;
(7)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災工作;
(8)加強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傳。
2、地區旱
(1)省防指隨時掌握旱災情況及發展趨勢,及時通報旱情及抗旱工作情況;
(2)召集省防指成員單位進行抗旱工作會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3)落實應急抗旱資金和抗旱物資;
(4)監視水量供求變化,加強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統一調度,優先保證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和重要工礦企業用水;
(5)進一步落實各部門抗旱職責;
(6)加強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傳。
3、單縣旱
(1)省防指掌握旱災變化情況,做好旱情監測、預報工作,定期分析旱情情況;
(2)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工作;
(3)掌握社會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掌握抗旱準備工作和行動情況;
(5)及時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
(6)根據旱情發展趨勢,適時對抗旱工作進行動員部署。
4、局部旱
(1)省防指掌握旱情變化情況,做好旱情監測、預報工作;
(2)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調度工作;
(3)及時分析了解社會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信息報送和處理
4.7.1 汛、旱、工、險、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遵循以下原則:
1、重要信息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后補報詳情。
2、一般信息按分級管理權限,分別報送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因險、災情較重,本級難以處理的,經本級防指負責人審批后,向上級防指報告。
3、省防辦接到重大、特別重大的汛、旱、工、險、災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省政府、國家防總、長江防總,并及時續報。
4.7.3 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采用和發布的水旱災害、工程搶險等信息,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調查,對存在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指揮和調度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是防汛抗旱的調度指揮機關,各級防指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防汛搶險或抗旱減災。發生重大災害后,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派出領導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加強領導,指導工作,必要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搶險救災
對發生水旱災害和工程出險的搶險救災工作,應按照職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各單位或各部門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減少損失。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是搶險救災的骨干力量。同時,搶險救災應采用專業隊伍和群眾參與的方式,按事先制定的搶險預案實施。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10.1 安全防護
1、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指高度重視應急人員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應用。
2、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做出決定,其進入和撤出現場應遵守相應的安全規則。
3、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做好群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對轉移的群眾,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災區群眾,保證基本生活。
4.10.2 醫療救護
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衛生部門加強當地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病措施,并派出醫療分隊,緊急救護受傷人員。必要時,事發地政府可緊急動員當地醫療機構現場成立緊急救護所。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11.1 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政府批準,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同時,上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4.11.2 必要時可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投入抗洪搶險。
慰問及派遣工作組
4.12.1 一次性災害損失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省委書記和省長或省委、省政府共同對災區發慰問電,省委、省政府共同派慰問團或工作組赴災區慰問、指導工作。
1、受災范圍為一市(州)的2/3以上縣、鄉、鎮;
2、一次性死亡(含失蹤)人數在15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10億元以上,或一市(州)內局部地區集中遭受毀滅性災害損失達4億元以上;
4.12.2 一次性災害損失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由省政府向災區發慰問電,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委托有關部門派工作組赴災區指導協助工作。
1、受災范圍為一市(州)的1/2以上縣、鄉、鎮;
2、一次性死亡(含失蹤)人數在10—14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5億元以上,或一市(州)內局部地區集中遭受毀滅性災害損失達2億元以上;
4.12.3 少數民族地區、較敏感地區受災,標準可適當降低。
4.12.4 達不到上述情況的,由省防指或其它有關部門視情況向災區發慰問電或派工作組赴災區協助指導工作。
4.12.5 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參照上述省級慰問及派工作組的原則規定,確定相關標準,予以實施。
信息發布
4.13.1 防汛抗旱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4.13.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信息等,由省防指統一審核,按《四川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發布;涉及水旱災情的,由省防辦會同民政廳審核和發布;涉及軍隊的,由軍隊有關部門審核。
4.13.3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13.4 地方信息發布可參照省信息發布形式發布。
應急結束
4.14.1 當水旱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時,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視汛情旱情,宣布緊急防汛期或抗旱期結束。
4.14.2在汛期、抗旱期結束后征用的物資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按有關規定應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它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緊急期結束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取土后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4.14.3 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助當地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
4.14.4 防汛抗旱應急中形成的臨時設施,予以清除或經專家論證后加固、改建,對臨時改建的供水系統,應加固或恢復。
應急保障
通信與信息保障
5.1.1 省通信管理局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優先暢通,保障氣象、水文、汛情、災情信息的及時傳遞的責任。
5.1.2 在緊急情況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各種通訊方式發布信息,通知群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5.2.1 對重點險工段及易出險的水利工程,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當新險情出現后,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優化除險方案,并由防汛指揮長負責組織實施。
5.2.2 由省防辦建立省級工程搶險裝備數據庫,市(州),縣(區、市)按分級原則建立相應的工程搶險裝備數據庫。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建設省級防汛抗旱搶險物資倉庫,省級重點防汛抗旱機動搶險隊。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分級原則建設、儲備本級防汛抗旱物資和搶險隊伍。全省各級防汛抗旱物資及隊伍服從省防指統一調度。
應急搶險隊伍保障
5.3.1 搶險隊伍指基層縣(區、市)、鄉鎮人民政府為防汛抗旱搶險組織的民兵預備役部隊、機關單位(含中央駐川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搶險隊伍;由軍事機關組織的武警部隊、駐川部隊支持地方的抗洪搶險隊伍以及專業防洪抗旱搶險隊伍。
5.3.2 縣(區、市)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防汛抗旱搶險隊伍的組織工作。有防汛任務的鄉鎮、機關、企事業單位要組建防汛搶險隊伍。
5.3.3 市(州)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本級防汛抗旱搶險隊伍的組織和與武警部隊、當地駐軍聯系,必要時請求參加防汛抗旱搶險。
5.3.4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建立省級專業防汛抗旱搶險隊伍,并負責與武警總隊、省軍區聯系。
5.3.5 需要武警、消防、駐川部隊參與抗洪抗旱搶險時,當地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揮部要及時商請軍事機關按《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交通運輸保障
鐵路、交通、公安部門保障防汛抗旱交通運輸任務,汛期防汛抗旱指揮及搶險車輛在全省范圍優先通行。
醫療衛生保障
醫療衛生防疫部門主要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巡醫問診,負責災區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需要上級支援的,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時抄送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做好水旱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防洪抗旱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搞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的戒嚴、警衛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物資保障
5.7.1 物資儲備按分級原則儲備防汛物資。
1、防汛抗旱機構、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它單位應按規范儲備防汛搶險物資。省防辦防汛物資管理部門應及時掌握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
2、省防辦儲備的省級防汛物資,主要用于解決省內遭受較大以上洪水災害地區防汛搶險物資的不足,重點支持省內遭受特大洪澇災害地區防汛搶險物資的應急需要。
3、省級防汛物資儲備包括用于攔擋洪水、導滲堵漏、堵口復堤等抗洪搶險急需的搶險物料,用于救助、轉移被洪水圍困群眾及抗洪搶險人員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搶險施工、查險排險的小型搶險機具,用于搶險救助所必需的通訊器材。
4、干旱、缺水地區應貯備一定的抗旱物資,建立應急供水機制,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調用。
5、地方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結合本地情況做好防汛抗旱物資的儲備。
5.7.2 物資調撥。
1、省級防汛抗旱物資調撥原則:先調撥省級防汛儲備物資,在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可調用市(州)儲備的物資,如全省儲備物資都不能滿足需要,向國家防總提出申請,申請調撥。調撥時應優先滿足重點地區防汛抗旱物資急需。
2、省級防汛物資調撥程序:由市(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省防辦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后,由省防辦向代儲單位下達調令。國家防總下達調撥指令,經省防指同意,由省防辦向代儲單位下達調令。
3、當儲備物資不能滿足要求時,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征集。
資金保障
5.8.1 省財政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用于補助遭受特大水旱災害的市(州)進行防汛搶險、抗旱及省直管的大江大河防汛搶險。
5.8.2 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本行政區域內遭受嚴重水旱災害的工程修復補助。
社會動員保障
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有防洪任務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維護。緊急防汛期,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進行社會動員,保障防汛搶險工作順利開展;非緊急防汛期,由各級政府負責社會動員,保障防洪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技術保障
5.10.1 建設四川省防汛抗旱指揮系統
1、形成覆蓋省防指、全省各市(州)防汛抗旱部門的計算機網絡系統,提高信息傳輸的質量和速度。
2、改進水、雨、工、災情信息采集系統,使全省防汛抗旱信息快速、準確的傳送到省防指。
3、建立和完善大江大河重要河段的洪水預報系統,提高預報精度,延長有效預見期。
4、建立全省防洪抗旱基礎、實時數據庫系統,實現防汛抗旱基本和實時數據的查詢和統計。
5、結合全省控制性水庫調度,建設全省重要河段的防洪調度系統,實現實時洪水優化調度,為減災和增益提供決策支持。
6、建立全省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異地會商系統。
7、建立全省防汛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各級防汛搶險救災信息共享。
8、建立全省旱情監測和宏觀分析系統,為分析、預測全省抗旱形勢,作出 抗旱決策提供支持。
5.10.2 專家庫建設
按分級原則全省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建立完善防汛抗旱專家庫,發生水旱災害時,由省防指統一調度,派出專家組,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培訓和演習
5.11.1 培訓
1、培訓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省防指負責市(州)防汛抗旱機構負責人和防汛抗旱搶險技術人員培訓;市(州)防指負責縣(市、區)防汛抗旱機構負責人和防汛抗旱搶險技術人員培訓。
2、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范、考核嚴格、分類指導,保證培訓工作質量。
3、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省級培訓每年汛前至少應組織一次。
4、駐川部隊防洪搶險應急培訓由部隊統一安排,由地方政府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5.11.2 演習
1、各級防指負責組織協調多個部門的聯合專業演習。
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的各類險情,針對性地每年進行演習。6 后期處置
善后處理
6.1.1 受災地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洪水消退后要立即組織群眾重返家園,恢復生產。對家園嚴重沖毀,靠自身力量難以重建的群眾,政府要從人、財、物等方面給予幫助。省、市有關部門及時安排救災救濟資金和特大防汛經費,幫助受災群眾渡過難關。
6.1.2 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全省洪澇、干旱災后的統一協調指揮。按行業歸口原則,由各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好本行業災后救助工作,各部門各司其職,又相互配合、協作、團結救災。
社會救助
由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社會、個人或境外機構社會救助,按照救助資金、物資的管理辦法對救助財、物進行管理。
防汛搶險物資補充
根據當年防汛抗旱物資消耗情況,按照《四川省防汛物資管理辦法》及時補充到位。
水毀工程修復
6.4.1 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盡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恢復主體功能;抗旱工程應盡快恢復功能。
6.4.2 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盡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蓄滯洪區補償
全省重點蓄滯洪區運用后,按照《蓄滯洪區補償暫行辦法》進行補償。其他蓄滯洪區由各級地方政府參照《蓄滯洪區補償暫行辦法》補償。
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每年各級防汛抗旱部門應針對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從全社會各個方面征求意見和建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提出改進建議,進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附則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范、先進集體和個人,由人事廳和省防指聯合表彰或省防指報請省政府表彰;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并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