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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中常見的一些刑事風險!

1、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詐騙罪的量刑分為三個檔次。依據江蘇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標準,可以分為以下三個檔次:

1)詐騙價值6000元(電信詐騙3000元)為數額較大,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2)詐騙價值6萬元(電信詐騙3萬元)為數額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3)詐騙價值5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者無期。

對于詐騙未遂的,以數額巨大6萬元(電信詐騙3萬元)的財物為涉案標的,予以立案追訴。


2、職務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位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構成該罪名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即犯罪主體系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行為人有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的主觀故意,并且實施了該行為;行為人實施侵占行為時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侵占的財物數額達到了六萬元以上。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職務侵占罪的量刑分為兩檔,分別為:

1)侵占財物的數額達到六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應予以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侵占財物的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以上所稱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民間團體、社會組織的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非國家工作人員(即從事非公務的人員),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

以上所稱的“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包括行為人主動索取或他人主動送予財物,也包括違規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等(如信息費、顧問費、勞務費等),這些必須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委托人謀取利益為條件。

以上所稱的“為他人謀取利益”,既包括談人應當得到的合法利益,也包括不應當得到的非法利益。而對于這個利益是否謀取成功,并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如果行為人收取了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但是上交給了公司、單位或者有關組織的,則不構成犯罪。

對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同職務侵占罪,不再贅述。


4、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該條的規定,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必須要求行為人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的主觀故意。這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具有較大差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不要求其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是不正當利益。

以上所稱的“不正當利益”,是指獲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章制度。在這里,需要各位認真了解《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1)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2)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3)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因此,如果行為人通過實施贈送財物手段獲取的利益,違反了諸如上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法律規定的,則即構成不正當利益。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量刑分為兩檔,如下所示:

1)個人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達到六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應予以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達到二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應予以立案追訴,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數額是否達到數額巨大標準的,參考行賄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兩倍執行,即不作個人或單位區分,只要達到了二百萬元以上的,即為數額巨大。

如果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5、行賄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對于行賄罪的處罰,構成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得,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相關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全國部分法院經濟犯罪案件審判工作座談會綜述(2004)》的意見,下列行為不宜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

1)為虛增營業額、擴大銷售收入或者制造虛假繁榮,相互對開或環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2)在貨物銷售過程中,一般納稅人為夸大銷售業績,虛增貨物的銷售環節,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依法繳納增值稅并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行為;3)為夸大企業經濟實力,通過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虛增企業的固定資產、但并未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國家稅款亦未收到損失的行為。

注意:騙取國家稅款并且在法院判決之前(一、二審均可)仍無法追回的,應認定為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失,法院判決之前(一、二審均可)追回的被騙稅款,應當從損失數額中扣除。

對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分為以下三檔刑罰進行量刑處罰:

第一檔:虛開的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檔:虛開的稅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檔:虛開的稅款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注意:單位犯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另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的虛開的稅款數額應當為”稅款金額“,非票面金額。


7、串通投標罪

串通投標,是指幾個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進行投標,通過限制競爭,排擠其他投標人,使某個利益相關者中標,從而謀取利益的手段和行為。圍標行為的發起者稱為圍標人,參與圍標行為的投標人稱為陪標人。串通投標的,中標無效,行為人輕則承擔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4)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已經達到了該數額的80%以上的,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構成串通投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8、逃稅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兩年內因偷稅受過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以偷稅罪定罪處罰。


9、侵犯商業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中,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含技術配方、技術訣竅、工藝流程等)和經營信息(含采取何種經營方式等重大經營決策以及與自己有業務往來的客戶情況等)。上述商業秘密必須經過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護。

本條所稱的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追訴標準為:

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

4)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構成上述追訴標準的,量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如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情形,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對于非法購買真、偽兩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量累計計算,不實數罪并罰。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已經填開或打印金額的,按照價稅L計額統計涉案總價值;發票未填開或打印金額的,不統計涉案總價值。

在該案中,挽回經濟損失額按照實際追繳的贓款以及贓物折價統計。


11、破壞生產經營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如下: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4)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12、挪用資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資金罪中所稱的“數額較大”,為挪用公款罪數額的標準規定的兩倍,即:

1)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2)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六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數額在六百萬元以上的,為數據巨大。


13、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除了上述1-3項目有明確的必須獲批經營的業務外,第4項實際已經成為了口袋型條款,即只要該經營行為屬于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即可以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但是,在是否適用“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時,必須結合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于雖然違反行政管理有關規定,但是尚未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經營行為的,不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立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