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修改《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
一、將第九條第四項、第五項修改為“(四)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五)按照工程消防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經檢測防火性能滿足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原條文:(四)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五)按照工程消防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二、第十七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等因保護利用需要,確實無法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
第二款中的“有關的應用實例”修改為“有關的兩個以上應用實例”。
原條文:第十七條 特殊建設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交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材料外,還應當同時提交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必須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br/>
前款所稱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應當包括特殊消防設計文件,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有關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資料。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特殊消防設計文件應當包括特殊消防設計必要性論證、特殊消防設計方案比選、火災數值模擬分析等內容,重大工程、火災危險等級高的應當包括實體試驗驗證內容。
“特殊消防設計方案應當以兩種或者兩種以上方案為基礎,從安全性、經濟性、可實施性等方面進行系統分析和比較后確定。
“火災數值模擬分析應當如實反映建設工程場地和環境條件,科學設定火災場景,真實模擬火災發生發展、煙氣運動和建筑結構受火情況,評估消防設計實效和人員疏散保障能力,論證不同使用場景下火災發生概率。量化模擬參數應當來源于真實案例。
“實體試驗的規模應當與實際場景相符,驗證火災對建筑物、使用人員、外部環境的影響,實驗結果應當科學真實。
“火災數值模擬分析結論和實體試驗結論應當一致?!?/span>
原條文:第十八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設計審查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評審專家應當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總數不得少于七人,且獨立出具結論清晰明確的評審意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經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專家同意即為評審通過,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請評審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span>
原條文: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進行評審。
評審專家從專家庫隨機抽取,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可以直接邀請相應專業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以及境外具有相應資歷的專家參加評審;與特殊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專家不得參加評審。
評審專家應當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總數不得少于七人,且獨立出具評審意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經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專家同意即為評審通過,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請評審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同時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消防驗收備案項目的消防安全風險分類分級目錄清單。
“消防安全風險分類分級目錄清單應當依據建筑所在區域環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規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級、建筑防火及疏散能力、消防設施設備配置水平等因素確定?!?/span>
原條文:第三十六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結合轄區內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情況確定,并向社會公示。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其他建設工程被確定為檢查對象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完成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并向社會公示。
六、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七條,并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消防安全風險分類分級目錄清單中的低風險項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諾制的方式申請備案,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據承諾書出具消防驗收備案憑證。”
原條文:第三十五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備案材料后,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七、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重點加強對消防安全風險分類分級目錄清單中高風險項目的抽查。
“抽查工作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結合轄區內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情況確定,并向社會公示。”
原條文:第三十六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結合轄區內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情況確定,并向社會公示。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其他建設工程被確定為檢查對象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完成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并向社會公示。